暑假来临,青少年安全受关注,律师团成员值守晚报热线提醒
快乐过暑假,安全别“放假”
暑假来临,7月13日,“晚报融媒·帮您办”律师团徐映江律师值守乌鲁木齐晚报法律热线的过程中,接到很多有关孩子暑期安全监管引发的法律问题咨询。
徐映江律师提醒家长,暑假了,心情可以放松,但安全意识可不能“放假”。
未成年人鱼塘游玩溺水 家长可能担全责
读者刘女士:近日,江西赣州会昌县法院的一起案件,引起网友热议。案件中两名学生在本村一个鱼塘玩耍时不幸溺亡,孩子家长要求鱼塘承担赔偿。法院审理认为,鱼塘主人已经尽到提醒警示的义务,无需担责,而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,需担全部责任。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?
徐映江律师:从调查看,该案中鱼塘地处偏僻,平时少有人迹,鱼塘边上立有“水深危险、请勿靠近”的警示牌,两个孩子的自行车就停放在警示牌旁边。两个孩子已满12周岁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具备判断和分析能力,对于在鱼塘玩水危险性是具备认知能力的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,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,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,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: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
本案中孩子的父母,并未起到法定监护人的作用,没有履行到监护、安全教育和保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,因此,两个孩子的父母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孩子游乐场玩耍碰伤 游乐场和家长都需担责
读者冯女士:我带着6岁的女儿去一个游乐场玩耍,其间我到旁边接了个电话,回来发现孩子从弹簧床垫上掉到地上摔伤了,我要求游乐场承担赔偿责任,对方说门口贴了“儿童必须在家长陪同下游玩”须知,是我监护不到位,请问我能否要求游乐场担全责?
徐映江律师: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游乐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责任,但是家长作为孩子监护人,未尽到监护义务,也有一定责任。至于各自应当承担多少责任,可以协商,如果协商不成,则可通过诉讼渠道,由人民法院进行责任比例划分。
孩子在外就餐烫伤 责任怎么划分
读者江女士:我带8岁的儿子到餐厅用餐,孩子去卫生间时,撞上了端着热汤的服务员,孩子被烫伤。我要求餐厅赔偿,餐厅却称是我孩子乱跑造成的。我能起诉餐厅承担赔偿责任吗?
徐映江律师:从描述看,餐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如果餐厅能证明你家孩子存在过错,那么将会减轻责任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法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招致他人遭到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,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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